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林和平
輔 助 人 林芳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銘輝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參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400元【計算式:(594㎡
5,200元1/2)=1,54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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