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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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王威舜
被 告 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武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2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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