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02
返還保險給付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補字第1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顯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保險給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肆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銀圓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