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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5,345 筆裁判書提及「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 度票字第1475、1623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對彭錦源及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依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及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208號 聲 請 人 林品蓁 相 對 人 健康快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蔡季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所示之本票 ,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部份聲請人無請 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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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楊勝 相 對 人 簡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王昱淳 相 對 人 林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