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分類:行政>財政部>賦稅目修正日期:2023/12/11🔔 訂閱修法警示分享查看官方原始版本 ↗📑跳到章節(17 章)▼第 一 章 總則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第 一 節 進貨及進料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第 四 節 製成品、耗用原料第 五 節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第 五 章 費用類之查核第 一 節 通則第 二 節 各項費用第 六 章 資產負債資本之查核第 一 節 資產類第 二 節 負債及資本類第 七 章 漏報短報所得額及結算稅額之核定第 八 章 附則📑跳到章節(17 章)▼第 一 章 總則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第 一 節 進貨及進料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第 四 節 製成品、耗用原料第 五 節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第 五 章 費用類之查核第 一 節 通則第 二 節 各項費用第 六 章 資產負債資本之查核第 一 節 資產類第 二 節 負債及資本類第 七 章 漏報短報所得額及結算稅額之核定第 八 章 附則⚖️ 相關大法官解釋 / 憲法法庭裁判(2 則)釋字第650號2008/10/31釋字第438號1997/10/30✨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看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查看 Pro 方案 →⚠️ 法律免責聲明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