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之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 前項除外情形,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避免…
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 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副會長若干人,由總會理事 會聘請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員: (一) 總會分會支會發起人或個人照章繳納一次會費者。 (二) 普通會員照章繳納會費滿十年以上者。 三、特別會員:醫藥護理及其他…
在未設領館之處所,得酌設商務代表處,或酌派名譽領事。
駐華外國名譽代表機構及其人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各級後備軍人會均得酌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 之一。 理、監事由會員 (或會員代表) 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必要時得聘請德高望重熱心後備軍人福利之人士為名譽理事或名譽理事 長。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懲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勤務上之正當行為。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從輕或免除其懲罰。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勤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被告請求閱覽者,不得拒絕。 前項文書有關國防機密、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被告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學術審議委員會得設名譽委員,由教育部就教育學術文化界,卓著聲望之 人士聘請之。 前項名譽委員,遇有重要會務,由教育部隨時諮商之。
名譽博士學位,由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之大學組成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授;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被採樣人之身體及名譽。
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害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
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因二二八事件所致,得受賠償之範圍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受傷或失能者。 三、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 四、財物損失者。 五、健康名譽受損者。 六、其餘未規定事項,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 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助其復原;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