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之代理人,以中華民國律師為限。
捕獲事件關係人,經過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間未提出申訴書者,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應即審判。但有檢察官之聲請時,得不經審問程序逕行判決。
申訴人在申訴期間內提出申訴書時,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應指定日期開庭審問。但申訴人未經許可而不到場者,得為缺席判決。
宣示判決應自審問終結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判決宣示後,應即送達於檢察官,並以副本送達於申訴人。
檢察官或申訴人不服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時。得於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書於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前項上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 二、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 三、不服之理由。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接受上訴書後,除其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駁回外,如係檢察官上訴,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申訴人;如係申訴人上訴,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檢察官。 前項送達之上訴書副本,限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檢察官及申訴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不經言詞審問為之。但認有必要時,得為言詞審問。 前項言詞審問之事件,得以審判官一人為受命審判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製作報告書。 審判日期,應於受命審判官朗讀報告書後,先由檢察官或代理人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第一項判決,應送達於原審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檢察官,並送副本於申訴人。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營許可、廢止許可、輔導、管理、評鑑及獎勵。 (七)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經營殯葬設施之取締及處理。 (八)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與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及處理。 (九)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十)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 (一)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違法設置、擴充、增…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
…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為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並設專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性影像申訴、諮詢、查察。 二、通知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下併稱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三、其他性影像防制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運…
…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 申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申請與審核程序之異議及申訴處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 都更評選申訴會由各級主管機關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並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其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都更評選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 都更評選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都更評選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提出異議或申訴,主辦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申請人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主辦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
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者,得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公開徵求之公告申請、審核、異議、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