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二項所稱應繳納之價額,指徵收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口或物件已遷移者,無須繳納遷移費。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包括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應受領之價金。
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但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
土地徵收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徵收補償費之繳清、土地之發還、原設定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之處理,準用前二條規定: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撤銷或廢止。 二、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後予以撤銷或廢止。 三、經行政救濟結果撤銷或廢止。
…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六十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 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
投資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者,除依左列各款分別處罰外,並應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或終止租約: 一、未依投資計畫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處以該宗土地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於三個月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擅自轉…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後,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終止租約收回外,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解約收回: 一、基於國家政策需要,變更為公用財產時。 二、承租人變更約定用途時。 三、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時。 承租人因前項第一、第三兩款規定,…
…理局申請租用園區土地,除應付租金外,並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前項租金、費用之計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租用第四項土地興建建築物,積欠租金總額逾四個月租額者,管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三項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煉製業務: 一、公司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 三、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並應檢附租約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石油煉製業於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前,在試車完成後,如已依計畫設置或租用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並檢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經許可設立之石油輸入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輸入業務: 一、公司執照。 二、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並應檢附租約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工業用地內出租耕地,於政府收購或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興辦工業或出售、 出租與興辦工業人時,終止租約;其為公有土地者,於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或規劃開發為工業區時,終止租約。 前項終止租約,除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 改良物外,並應以地價扣除繳納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
興辦工業人因創辦工業需要土地,應檢具設廠計畫書並敘明需地面積,申 請工業區主管機關租售工業區土地,或協助租購適當之編定工業用地。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之通路,租購毗連農地時,其擴展計畫 及用地面積,應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租購農地變更 使用,依法辦理登記。 前項農地如為出租耕地,準用第六十五條規定終止租約;如為放領耕地, 承領人應提前繳清地價。
…依核定計畫使用部分之土地,得由工業區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購買政府或公民營企業開發之工業區土地,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 另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二、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因自用而終止租約之土地,照終止租約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強制收買,另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三、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購買之土地,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 ;依第六十八條租用之土地,終止租約,由所…
興建國民住宅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購買之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 用,或未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用途者,由主管機關按照原購買地價 強制收買後,另行處理;其為租用者,終止租約,另以耕地招租。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 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
…地地價,按工業區徵收私有土地同一地價區段原使用性質 相同土地之補償地價計算。但工業區內土地均為公有土地時,其地價按一 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 工業區內公私有出租耕地,於開發工業區時,終止租約,除補償承租人為 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以補償地價總額 之三分之一,補償原耕地承租人。 工業區內公有放領耕地,於開發工業區時,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 通知…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需要或因 承租人違反投資興建協議,得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築物。 前項基於政策需要提前終止租約者,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除給予營業損失補 償外,其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承租人得請求按其興建完成時 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價格,…
…照登記事項經營。 二、自行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上。 三、屆期未辦理變更登記。 四、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情形,經園管局或分局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勒令出區。 五、租借廠地期限屆滿,未續(另)訂租約。 六、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法人登記或專門技術人員之資格者。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註銷其登記。 經園管局或分局依第三十八條規…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得依其需用情形租用區內土地,除給付土地租金外,並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前項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租用第一項土地興建建築物,積欠租金逾四個月者,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者,其因本條例規定取得之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應予終止;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主管機關得強制收買之。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強制收買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得移轉其他依法核准之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或由指定之政府專責機構興建、營運。
…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