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報經查驗合格擅自開工生產爆炸物者。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廢棄處理爆炸物者。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水門、閘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訓練、防災教育與民眾防火宣導之規劃及督導;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之規劃及督導。 三、火災預防制度、消防安全設備管理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及督導;消防技術與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管理。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搶救、公路長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
…避法得處以罰鍰之行為。 五、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 六、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款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之應付評鑑行為。 七、違反下列各目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 (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行為。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