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七、為未經辦妥開戶手續之人從事交易。 八、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二、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三、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四、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
…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體、電容器、電阻器或其他電子元件及其間之連接線路,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電子電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 二、電路布局:指在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 三、散布:指買賣、授權、轉讓或為買賣、授權、轉讓而陳列。 四、商業利用:指為商業目的公開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五、複製:以光學、電子或其他方式,重複製作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 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 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輸入或散布其所合法持有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四、取得積體電路之所有人,不知該積體電路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而輸入、散布其所持有非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 五、由第三人自行創作之相同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事實足證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以電路布局權人經通知後而不為前項請求,且契約無相反約定者為限。 前二項規定於第三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可得而知,為商業目的輸入或散布之物品含有不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所製成之積體電路時,亦適用之。但侵害人將該積體電路與物品分離者,不在此限。 電路布局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行使前項權利時,應檢附鑑定書。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電路布局權者,連…
第十八條第四款之所有人於電路布局權人以書面通知侵害之事實並檢具鑑定書後,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散布善意取得之積體電路者,電路布局權人得向其請求相當於電路布局通常利用可收取權利金之損害賠償。
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 一、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者。 二、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 前項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不得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 事業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製造許可。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