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
…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折價抵付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前項土地公開標售時,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決定,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評定重劃後地價…
…就左列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於通知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該地區內為勘查或測量。其必須…
…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
…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既成社區建築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宗教團體所使用之土地,不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原…
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 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政府興建社區性國民住宅,得由政府編列預算配合規劃興建必要之公共設 施。並得視實際需要,興建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 前項社區內政府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得單獨興建或利用國 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
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得視實際需要,在工業住宅社區內,興建國民住宅, 優先租售與在該工業區內工作之員工居住。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國民住宅社區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應將既有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作為公共基金 ,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國民住宅社區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 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由國民住宅社區全體所 有權人使用,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之。 前項國民住宅社區辦理…
民間自備土地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其用地內如有公有畸零地,必須與 鄰地合併使用者,得洽請公地管理機關議價讓售,供其整體規劃使用。
…之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應廢止其投資許可證明: 一、未於取得投資許可證明之次日起九個月內開工者。 二、未依核發投資許可證明之投資計畫書辦理者。 三、未依法辦理變更設計者。 四、投資人以其他社區名稱廣告銷售者。 五、因故未能依投資計畫書所載預定期限完工經申請展期,致建造執照失 其效力者。 投資人之投資許可證明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於五年內 不再受理其獎勵投資興…
國民住宅社區之規劃及國民住宅之設計應訂定標準;其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