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 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 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五職等; 書記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 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 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凡具有左列後備軍人身份之一者,均應參加所在地後備軍人會為會員。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 者。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
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
…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
…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五、本人或其配偶…
…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編纂七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人;編輯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 理編輯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 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 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