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犯詐欺犯罪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累犯逾四分之三,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假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 二、犯詐欺犯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詐欺犯罪。 前項規定,行為人如屬少年,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有必要時,得於起訴書記載對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並敘明理由。 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得運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支付一定數額之賠償予詐欺犯罪被害人,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應提起上訴。 檢察官於詐欺犯罪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前項選定當事人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之規定。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 前項獎勵核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鍰之行為。 五、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 六、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款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之應付評鑑行為。 七、違反下列各目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 (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行為。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