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到訓之當日通知保險人者,自通知當日起算。 二、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之當日通知保險人者,自通知翌日起算。 下列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一、本法施行前,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二、受僱於符合第六條規定投保單位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前到職,未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不適用之。 第二項勞工之保險效力之…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二種。 前項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其後自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視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第二項行業別災害費…
…擔任代表人或負責人之任一投保單位,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 前項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法施行前,有未繳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或滯納金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能年金: 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請領部分失能年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同一傷病之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屬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再請領遺屬年金。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核付遺屬一次金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不得再請領遺屬年金,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請領遺屬津貼,不受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差額之請領順…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補助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辦理: 一、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者,不得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傷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繼續任用人員之退休及撫卹事項,除第十七條規定外,仍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提撥及給與,臺鐵公司並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予以撥繳及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於原機構已參加勞工保險者,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前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證明之相關作業方式,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