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登記者,遺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登記。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 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 款。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 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 款。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 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 款。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凡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遺有財產者,及中華民國人民在本國領域 內有住所而在國外有遺產者,均應依本法徵遺產稅。
本法所稱遺產為被繼承人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遺產稅以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設有遺囑執行人者,遺囑 執行人承當納稅義務人之責,無人承認之繼承,以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 人。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產稅按遺產總額減除本法規定應行減免及扣除各項後之淨值計算徵收之 。
被繼承人之遺產在不同一區域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額。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特有財產,經登記或有確實證明者,不歸入被繼承 人之遺產總額內計算徵稅。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繼承開始之時價為準,但逾期或隱匿不報者,以逾期 申報日或遺產稅稽徵機關自行調查之日時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