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
…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
…。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處理、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及促 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 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十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 劃、督導事項。 十四、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
…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三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
…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業部。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部。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核能安全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向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