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
本條例依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