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按前項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之,並責令其於十五日內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逾期十五日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二個月…
…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
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訂定噪音防制工作計畫。 前項航空站,屬於國營者,其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辦理,並得由民航局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屬國營之航空站,其噪音防制工作,由經營人辦理。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 民航局為顧及國內航線永續經營及保障旅…
…空器通信與航行裝備、航空器維護、飛航組員作業、駕駛員資格限制、簽派員、手冊表格與紀錄、客艙組員或保安之規定。 六、違反依第四十一條之二所定規則有關飛航安全相關事件通報作業事項之規定。 七、不遵照噪音管制規定。 八、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核准之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 九、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客貨運價之訂定及變更,未報請備查或核准。 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期申報營…
…有關航空器飛航作業、飛航準備、航空器性能操作限制、航空器儀表、裝備與文件、航空器通信與航行裝備、航空器維護、飛航組員作業、駕駛員資格限制、簽派員、手冊表格與紀錄、客艙組員或保安之規定。 七、不遵照噪音管制規定。 八、因技術上錯誤導致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 對於前項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四、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
本署設左列各處、室: 一、綜合計畫處。 二、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三、水質保護處。 四、廢棄物管理處。 五、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六、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七、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八、秘書室。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之政策、法規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噪音、振動管制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惡臭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其他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事項。
…、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標準檢驗方法之研究及訂定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之分析檢驗事項。 三、關於噪音、振動及非游離輻射之測定事項。 四、關於環境污染之生物檢定及指標生物鑑定事項 五、關於環境檢驗實驗室之品質及能力評鑑等事項。 六、關於環境檢驗測定服務機構之認可、管理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其…
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本法所稱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
…之查驗管理及地面勤務安全事項。 四、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 五、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經費之分配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