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
…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
…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前三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報到、查訪及查閱。 八、轉介加害人接受更生輔導。 九、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十、召開加害人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 十一、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性侵害防治中心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十、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人口販運罪。 十一、犯前十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十二、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十三、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 十…
…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者;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犯罪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二、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三、家屬:指前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四…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予計收。
保險對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適用之。
…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
…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
…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並邀集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定期參與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