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
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 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所需展延期間,亦應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
建築物施工時,其建築材料及機具之堆放,不得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
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其施工部分距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二公尺半者,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核定全國鐵路網計畫中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申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之。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公路修建工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開工、竣工;如有正當理由,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
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其每周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
事業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前項經指定之施工者,應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 前二項施工者之指定、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
…項。 三、農漁業、工商業等普查之舉辦、統計及分析事項。 四、會同辦理戶口、住宅普查及其資料之整理、統計、分析事項。 五、勞動力結構、就業、失業與勞動市場之調查統計、研究分析事項。 六、工資、工時、員工進退及勞動生產力之調查統計、研究分析事項。 七、普查及抽樣調查資料之管理事項。 八、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普查設置臨時組織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辦理普查時所需各級普查人員之借調、組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