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
…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第 85 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第 17 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第 86 章 鐵道或電車道機車、車輛及其零件;鐵道或電車道軌道固定設備及配件與零件;各種機械式(包括電動機械)交通信號設備 第 87 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第 88 章 航空器、太空船及其…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 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所處…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區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 三、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四、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五、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鐵路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並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基、軌道、橋梁、電力設備或運轉保安設備之檢查養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機車車輛檢修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線、線路、設備之每日巡視、檢查維護、運轉、閉塞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或應對行車人員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