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或訊問。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或訊問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更新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爭議事項提供諮詢服務或必要協助。對於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協助其依法律扶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聲)請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
…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
…務。 十一、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及會員個人資料編製發送事項。 十二、置有會員代表者,其名額及產生標準。 十三、律師倫理之遵行事項及方法。 十四、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十五、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實施事項。 十六、律師在職進修之事項。 十七、律師之保險及福利有關事項。 十八、經費及會計。 十九、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資產負債及財產目錄之公開方式。 …
…應收費用項目、數額、收取方式、公益案件優遇條件等相關事項。 十四、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協助及經費挹助之方式。 十五、律師倫理之遵行事項及方法。 十六、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十七、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實施事項。 十八、律師在職進修之事項。 十九、律師之保險及福利有關事項。 二十、經費及會計。 二十一、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資產負債及財產目錄之公開方式。 …
…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 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
…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所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六、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七、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被告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看守所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被告在所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 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受理通報及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第一項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事責任之行為,而向各級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 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
油症患者涉及本條例之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油症患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為保障揭弊者之權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