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依本條例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寄存之外匯存款,得向該分行申請解約或解約後辦理匯款,不受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有…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後,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終止租約收回外,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解約收回: 一、基於國家政策需要,變更為公用財產時。 二、承租人變更約定用途時。 三、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時。 承租人因前項第一、第三兩款規定,解除租約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其標…
勞動契約以有永續性之勞動關係為目的者,得約定一個月以內為試驗期間,於該期間內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解約。
雇方對勞動者,如無正當理由而解約時,其禁止競爭營業之約定失其效力。
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 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 二、以星期定報酬者,於其星期末之三日前預告之。 三、以月定報酬者,於其月末之七日前預告之。 四、以季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半個月前預告之。 五、以年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一個月前預告之。 前項預告期間,契約定有較長之期間者,從其契約。
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
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雇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時。 二、勞動者與雇方同住而為放浪之生活,經雇方警告仍不悔改時。 三、勞動者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時。 四、勞動者對於雇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雇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勞動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時。 二、勞動者或其家族之生命、名譽、品行,因勞動契約有受損害之虞時。 三、雇方或其代理人對於勞動者或其家族有重大之侮辱,…
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償。
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