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步行環境調查,其調查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區域內及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人口集居區域,並應先調查該區域行人交通事故頻繁地點、未設人行道、人行道淨寬(高)不足或有障礙之道路及行人密集場所周邊等。 前項步行環境調查,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道路:長度、寬度。 二、人行道:淨寬(高)、長度、公共設施帶、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