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籍遷移,指有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遷徙登記或第四款所定分(合)戶登記之情形。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運用計畫及基金預(決)算等,由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核,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 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 ,並為保險人。 本保險業務監督及保險爭議審議事項,委託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 。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前項被保險人包括公私立救助收容機構公費收容或接受委託收容之低收入 戶成員。 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農 民健康保險之低收入戶成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可享受免費醫療而具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者,不得參 加本保險。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保險: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辦理之保險。 二、保險人:指前款保險法規所定之保險人或承保機關。 三、投保單位:指第一款保險法規所定之投保單位、要保機關或要保單位。
…向內政部或其指定委託單位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最近五年投資興建之業績證明。 四、公司、行號組織及全部職員名冊 (附所得稅扣繳憑單或勞工保險卡影 本) 。 五、稅捐機關核發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欠稅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之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 切結文件。如涉訟中案件尚…
…及房屋、重要設備之火災保險事項。 (五)其他有關財產物品維護保管事項。 四、警衛隊 (一)校門警衛及校園安全之維護事項。 (二)警衛隊員、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三)技工、工友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四)會客室之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衛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應比照勞工保險之規定為其所 僱用之管理員、巡守員辦理職業災害之保險及負擔保費。
駐衛警察保險及各項福利規定如左: 一、駐在單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為公務人員要保機關者,經編列預算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保險規定辦理;駐在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駐在單位勞工保險之規定辦理。 二、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駐在單位職員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 (五) 關於本會辦公處所之消防及環境衛生清潔事項。 (六) 關於本會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七) 關於本會警衛之行政支援事項。 (八) 關於本會約聘 (僱) 人員、技工、工友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九) 關於本會公用車輛管理及調度事項。 (十) 關於本會各種會議場所及各項典禮儀式佈置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本會事務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會現…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造具下列書表,報請本部備查: 一、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包括計畫目標、實施內容及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需求等。 二、次年度人員訓練計畫書:包括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訓練、訓練地點、師資及課程等。 三、次年度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名冊: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明細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影本。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聘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資遣及解聘: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合格證書正本。 三、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離職人員,亦同。
…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投保公教人員保險未滿五年者,依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 前項離職或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除符合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工保險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 前二項之補償金於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後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該保…
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
評價雇用人員,應由雇用之軍工廠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 保險。
評價雇用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用之軍 工廠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軍中聘任人 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用之軍工廠支付費用補償 者,雇用之軍工廠得予以抵充之: 一、評價雇用人員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用之軍工廠應補償其必需之醫 …
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但受領人應切結,並經法院認證。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
…工作能力者,按下列規定依序計算其工作收入: 一、提出之薪資證明高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依薪資證明核算。 二、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核算其工作收入。 三、未參加勞工保險者,依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實際訪查情形列入核算工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