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於審核申請補助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 量年度經費、實施 計畫預期效益,決定補助額度。
勞保局收到申請資料,必要時得先送請學者專家初審,經審查委員會審核 ,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查程序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
中央主管機關、勞保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 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保手續。 前項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之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其本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本法所定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後發生之事故,除不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繼續加保者,其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失能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請領看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失能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
…年後,停止發給。 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