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慶典集會之佈置管理事項。 十六、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十七、辦公處所衛生之管理事項。 十八、職員宿舍分配及檢修事項。 十九、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養護減損事項。 二十、技工工友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二十一、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及上級交辦事項。
…關於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九、關於員工實物配給申請與發給事項。 十、關於工友 (技工、司機) 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十一、關於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三、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有房舍 (倉庫、職員宿舍) 之管理、修繕、…
…內營業之事業舉辦勞資會議及簽訂團體協約事項。 (六)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作規則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資爭議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保險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教育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福利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
…、關於所轄衛生保健、勞工宿舍管理之業務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工作規則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督導及輔導組織監督委員會事項。 十五、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保險及積欠工資墊償督導辦理事項。 十六、關於所轄區內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業務督導事項。 十七、關於所轄區內事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事項。 十八、關於所轄防護團及消防隊督導事項。 …
…費等發放事項。 十二、現金表冊之編造事項。 十三、外匯業務結報事項。 十四、公務出國證照手續之辦理事項。 十五、宿舍(含招待所)管理事項。 十六、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繳交事項。 十七、勞工保險事項。 十八、行政管理經費之編列及管制事項。 十九、一般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暨臨時交辦事項。
…事項。 十九、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二十、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二十一、員工交通費申請與發給事項。 二十二、工友(技工、駕駛)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二十三、勞工保險及工友全民健保之辦理事項。 二十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二十五、事務計畫及營繕、規劃、採購等事項。 二十六、民防業務事項。 二十七、國家賠償案件擬議…
…項。 十九、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二十、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二十一、員工交通費申請與發給事項。 二十二、工友(技工、駕駛)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二十三、勞工保險及工友全民健保之辦理事項。 二十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二十五、事務計畫及營繕、規劃、採購等事項。 二十六、民防業務事項。 二十七、國家賠償案件擬議…
…項。 十九、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二十、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二十一、員工交通費申請與發給事項。 二十二、工友(技工、駕駛)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二十三、勞工保險及工友全民健保之辦理事項。 二十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二十五、事務計畫、營繕、規劃、採購等事項。 二十六、民防業務事項。 二十七、國家賠償案件擬議…
…項。 十九、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二十、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二十一、員工交通費申請與發給事項。 二十二、工友(技工、駕駛)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二十三、勞工保險及工友全民健保之辦理事項。 二十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二十五、事務計畫及營繕、規劃、採購等事項。 二十六、民防業務事項。 二十七、國家賠償案件之擬…
…項。 十九、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二十、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二十一、員工交通費申請與發給事項。 二十二、工友(技工、駕駛)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二十三、勞工保險及工友全民健保之辦理事項。 二十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二十五、事務計畫及營繕、規劃、採購等事項。 二十六、民防業務事項。 二十七、國家賠償案件擬議…
…術顧問公司或營利事業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證明文件各一份。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為專任,並詳載參與案件起迄時間及具體事實。其屬國內服務年資者,並應檢附與所列服務期間相符之勞工保險紀錄影本一份;非屬依法令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紀錄。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
…,至勞保補償金全數攤還為止。但攤還年限超過十年者,應以十年為期,計算平均每月應攤還數額,按月自應領之老年年金中代扣。 前項從業人員於未攤還全數勞保補償金前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遺屬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承保機構無須再為代扣攤還。 二、其遺屬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承保機構應一次代扣…
農田水利會職員應依勞工保險法規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由本部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有 關保險事項分別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前項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所需費用,均由各機構在其本身負擔能力暨 不超過用人費用規定範圍內列支。
…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構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前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證明之相關作業方式,各機構得比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人員,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構比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半失能以上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基準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公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另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者,得予抵充。
…下簡稱特約機構)接受治療,全民健康保險不予負擔之醫藥費部分。 二、急救五日內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須至非特約機構接受治療之醫藥費。 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薪資補償。但參加勞工保險人員應先請領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其有不足者,補其差額。治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第一項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公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者,得一次給付四十個基數之薪資補償後免除薪資…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第六等級失能為標準。
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致傷需治療者,如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 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 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費得由服務機構全數支付;未參 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負擔。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