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請領補助者,應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職安署辦理續領。但經職安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職安署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職安署受理續領當月起發給。
本法第九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各項補助時,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基本資料。 前項之勞工請領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貼,不受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之條件限制。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之…
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勞保局應按月將下列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一、專款補助統計表。 二、專款收支會計報表。 三、專款運用概況表。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
…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
…(市) 政府開具下列內容之證明文件。但聘僱家庭幫 傭及家庭監護工者,免附。 (一) 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 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 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 無因聘僱外國人而造成重大勞資爭議尚未解決之情形。 (六) 無具體事實可推斷事業單位有第八條第二項之情形、停業、關廠或 …
… 其僱用意願。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原任職業比較,工作性質不相同或不相似,或其教育、訓練背景不 相稱。…
…出 申請: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僱 用獎助名冊。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 三、政府或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所開具之推介卡 。勞工保險卡影本。 四、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另應檢附已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放棄聘僱外國人之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影本。
…,但目前無固定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業服務機構辦理: 一、申請表。 二、創業計畫書。 三、營業證明影本,其登記日期應於災區失業者資格認定日期之後。 四、經核貸銀行加蓋災區失業者創業貸款章戳之貸款本息繳交證明。 五、一個月內勞工保險卡影本。 六、領據,應記載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七、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延長前項申請期 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受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就業促進津貼者,不得同時請領臨時工作津貼。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於其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得以用人單位為投保單位 ,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所需保險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銷計畫,並執行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依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認定之: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 (一)關於物品採購及領發事項。 (二)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三)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處、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及核發事項。 (二)關於各項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