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 十、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處分,或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處分,尚未逾三年。 十二、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與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指經合法立案登記,目的事業受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監督,有能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保護其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起居需要,並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之社會福利組織。
…經輔助人同意之法律行為。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本年度終了前服務預算書。 前項文件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以下簡稱執行機構及法人)應依其內容服務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執行機構及法人執行服務計畫時,應考量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 執行前項服務所需費用,由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財產負擔。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財產者,其生活照顧及護養療治所需費用由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遇有緊急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得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求,變更依前條第二項備查之服務計畫。但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變更服務計畫後七十二小時內,將變更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備查。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發生死亡、失蹤、重傷、遭受性侵害、危及生命之疾病或意外等重大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服務概況及決算書。 二、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及預算書。
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尋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親屬。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改變安置計畫協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 一、執行機構或法人不適任。 二、執行機構或法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其內容顯有不當,經主管機關輔導限期改善仍不改善。 三、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有改定之必要。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已取得資格認證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貪…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保護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 四、與病人涉訟或有利益衝突。 五、執行保護職務之體力或能力不足。 六、拒絕或未能配合執行保護職務,經精神照護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通…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人申請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犯本條例、遠洋漁業條例或漁業法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五…
…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六、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 七、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九、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十、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
…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三、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到職後發現到職前已有上開情形之一者,應撤銷聘(僱)用;到職後發生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僱)。 前項撤銷聘(僱)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支付之俸給及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解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成年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一年以上有期徒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或諭知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仲裁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成年人。
…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 一、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二、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三、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指與金融服務業訂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 前項金融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為之說明或揭露事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意定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