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逾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 二、申訴書未於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四、同一性騷擾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除自行調查外,得洽請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告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
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理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者,應依法裁處。 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受理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行為人之雇主。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下列…
地方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申訴人之情形,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團體之指派任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迴避之規定。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五、就審議事件接受關說、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其他違反職務或不適任委員之行為。
…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聘(派)後擔任民意代表。 四、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 六、就諮詢或審議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致損害公益,經查證屬實。 七、其他違反職務或不適任本會委員之行為…
…限期返還獎狀、獎座或獎牌: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 三、違背醫學或研究倫理,情節重大。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情形,受獎勵者屆期不返還,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公告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