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 益之運用事項。 (十) 辦理勞保基金委託經營作業。 (十一) 有價證券、不動產契約保管事項。 (十二) 辦理勞保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相關事項。 (十三) 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及各項投資明細表之編製陳報事項。 (十四) 基金運用相關預算、決算、績效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十五) 基金運用管理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基金運…
…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事項。 (二) 財產及物品管理事項。 (三) 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四) 公務車輛管理事項。 (五) 工友管理事項。 (六) 辦理約僱、工友及臨時人員之勞工保險暨全民健康保險等事項。 (七) 會議場所之管理事項。 (八) 勞工保險及受託業務之行政事務費請撥及出納管理事項。 四、公共關係科: (一) 本局新聞發布、首長會見民眾及記者會規劃有關…
…、審核及核 定通知事項。 (二)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之續發資格比對及改核 定通知事項。 (三)老年年金給付之減領作業事項。 (四)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併計算及給付核給作業事 項。 (五)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 處理事項。 (六)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
…查案件之調查事項。 三、欠費案件之洽催辦理事項。 四、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業務聯繫或答詢事項。 五、核發勞、農保各項書表事項。 六、各項申請書表之收件及審核事項。 七、參加投保單位舉辦有關勞工保險業務會議事項。 八、新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業務講習會執行事項。 九、配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專案檢查事項。 十、辦公費之保管、支付、記帳及核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上級交辦及辦事處業務事項。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 定之。
本會委員會議除得邀請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列席外,本會專員以上人員並 應列席。
工會應為會務工作人員辦理投保勞工保險。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墊償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得持憑勞工對雇主之執行名義,請當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經管理委員…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項時,應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協助之。
…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前五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