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停止羈押時,亦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通知保險人;保險人為審核案件之必要,得另行要求投保單位檢附被保險人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被保險人復職時,投保單位應另填具復職通知書通知保險人。
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
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勞工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掣發收據,按月彙繳保險人。但投保單位有欠繳保險費情形…
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領取死亡給付後,於被保險人死亡宣告被撤銷,並繳還所領死亡給付再參加勞工保險時,被保險人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但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規定之治療期限,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為永久失能,且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為症狀固定,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請領失能給付,並以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
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與保險費,包括本保險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給付及保險費。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保單位之實績費率,以勞工保險保險人通知之一百十一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為準。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持約醫療院所,係指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並依其承辦之醫療業務,分為特約門診醫療院所 及特約住診醫院。
…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 中央及受委託設置勞保局之省 (市) 政府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 中央及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四人。 三 醫療有關專家二十人。 四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一人及勞保局代表二人。 五 勞資團體代表三人。
特約醫療院所應將開業執照﹑勞工保險醫療標誌﹑診療時間,懸掛明顯處 所。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為勞保局) 為審查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 醫療之療費用,應設置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為審查會) 。 審查會由勞保局總經理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九十五人至一 九九…
…五、藥價不符醫療費用規定標準者。 六、治療材料之使用不適當者。 七、治療材料價格顯不合理者。 八、住院日數不適當者。 九、虛報、浮報診療費用及其他不實之情形者。 十、特約醫療院所治療與「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規定不符或未 經專案核准者。
特約醫療院所對診療費用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時,得於勞保局通知到達之日 起三十日內列舉理由申請複核,必要時勞保局得洽請提供個案病歷 檢查 化驗紀錄、X光照片等資料。審查會複核時應召集相關科委員合議處理, 並得通知負責醫師或主治醫師列席說明。複核後如仍有異議時,得依臺閩 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向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 請審議。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其運用並得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營之。 前項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