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
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服務契約履行地,其自行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與使用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服務契約履行地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外國人人數,依服務契約履行地受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工業區管理機構,應自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提供服務之日起,每三個月依第一項…
…應查核雇主依前二項規定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及本國勞工人數。 第一項及第二項聘僱外國人人數、本國勞工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未符第一項所定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屠宰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
…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外展農務服務相關資料。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應依據核定計畫書內容辦理。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雇主僱用員工人數,以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之。但不列計依第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
…應查核雇主依前二項規定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及本國勞工人數。 第一項及第二項聘僱外國人人數、本國勞工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未符第一項所定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等級區分: (一)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每名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二)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每名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元。 (三)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每名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人事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工資、薪津、獎金、津貼、加班費、值班費或其他因工作酬勞之給付。 二、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三、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 四、資遣費。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 六、其他相關人事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有下列資料變更時,雇主應於三十日內向勞保局申請: 一、事業單位之名稱、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
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局。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暫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即填具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勞保局辦理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料。 二、辦理待工職前訓練方式。 三、訓練課程配當表及時程進度。 四、訓練經費結構。 五、訓練師資之學、經歷。 六、訓練地點、設施及消防安檢證明。 七、受僱原住民之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 八、其他審查單位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投保本保險、請領給付之手續及應備文件,除本辦法規定者外,年金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年金保險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收益計算方式之約定,年金保險契約中應予明顯標示。 保險人應發給勞工保險證,保險證中應載明年金保險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之申訴及處理程式。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所屬單位僱用勞工之總人數。 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至二百人以下時,得繼續實施。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並副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變更時,亦同。 前項年金保險之申請或變更所需文件有欠缺者,應於限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補正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核復。 事業單位所報事項或文件經查證有虛偽情事者,於行政處分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為準申報。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勞工向保險人請領年金保險之給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除前項規定文件外,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應檢附已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之證明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背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