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 立醫院整修擴建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之限制,並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員工,願意加入勞工保險者,均應依照本準則 訂定約定書辦理。
各業員工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 險為被保險人。
申請加入保險之單位,除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 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並應檢送約定書二份,其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但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不得低於該分級表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等級規定。 前二項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之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曾任大學教…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至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 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 業訓練者,得領取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 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申請人對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 十日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申請審議。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就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作業種類中選定,並公告之。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及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