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度損益。
…會議召集。 (十二)團體協約協商簽訂及工作規則擬(修)訂。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以人事費用支付之員工之待遇獎金、退休、退職、資遣及撫卹之擬辦。 (二)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擬辦。 (三)各項人事補助費之查核辦理、服裝貸與須知之擬辦。 (四)人事資料登記管理、資歷證明及服務證明之擬辦。 (五)文康活動之擬辦。 (六)因公傷亡慰問金…
…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合作機構應為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場所、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與交通及成績評核基準等…
…費、充實設施設備費及服務費不予補助。但於開始營運三年內,申請補助服務費者,不受進住率之限制。 老人福利機構配置人員不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其服務費不予補助;聘僱之外籍人員不納入補助對象。
…許可證書或政府委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影本。 三、職業災害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四、職業災害勞工薪資證明。 五、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相關證明。 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給付證明。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法為職業災害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設備費。 二、教師鐘點費。 三、材料費。 四、學員錄訓評估費。 五、學員個案輔導費。 六、學員就業輔導費。 七、學員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八、行政費。 九、其他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本辦法所稱老年給付,指本法及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老年年金給付。
具有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勞工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於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向勞工保險局提出同時請領該二保險之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出請領,其手續完備並經勞工保險局審查應予發給者,由勞工保險局按該二保險之年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並將應給付金額分別匯入被保險人提供之帳戶內。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
…務組職掌如下: 一、本所各類經費、專款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及核對事項。 二、民航專業訓練器材及一般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供應、修繕、調配、登記及處理事項。 三、本所員工薪餉製發及勞工保險暨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簽辦事項。 四、本所安全管理、勞工管理、集會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及車輛管理事項。 五、印信典守事項。 六、公文收發、分文、繕校、稽催、管制、統計及考核事項。 七、本…
本基金之收支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本基金之運用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得將部分運用事項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本基金之監督事項,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辦理。
本法第七條所稱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於勞工保險,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但書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並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仍得請領生育給付。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指合於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者;所稱已繳納金額,指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期間,尚未全數完納但已按期繳納之累計金額。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有勞工保險年資者,保險人應依其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其合併數額已超過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之金額者,依合併數額發給;如仍低於基本保障之金額,且無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之金額。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指已領取下列任一項給付之情形: 一、勞工保險失能年金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 二、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全失能等級失能給付。 三、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或一等身心障礙給付。 四、農民健康保險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一、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 二、加保農業用地種植之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