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之轄區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申請僱用獎勵: 一、僱用獎勵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之災區失業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之災區失業者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災區失業者離職,致該期僱用期間未滿三十日者,應於其離職之日 起九十日內,檢附前項規定文件,提出僱用獎勵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受災(以 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 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被保險人,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主動 勾稽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勞保被保險人)於災區因颱風致傷病不能工 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依第五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提出 請領;逾施行期間提出請領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期間之計算。 勞保被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傷病給付後,其因同一傷病 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
本辦法之傷病給付與勞工保險之傷病給付,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於領取下列任一保險給付期間,不得重複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 : 一、勞工保險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 二、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本辦法有關傷病給付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之營利事業。 (二)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各級政府機關。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由各級政府設置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由其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實體。 (五)其他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課稅之人。 他方締約國…
…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前款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三、每月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最低工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 四、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同一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
…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一、薪資補貼申請書。 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被保險人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 四、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五、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被保險人與雇主已於公告日前,實施…
…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
…機構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勞工,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
…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傢俱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勞工,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臨時工作之人員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園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