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時,對於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應依法院之命令、被害人或申請人之要求,於相關文書及執行過程予以保密。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時,應確認相對人完成遷出之行為,確保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占有住居所。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時,得審酌權利人及義務人之意見,決定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前項執行遇有困難無法完成交付者,警察機關應依權利人之聲請,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應發給權利人限期履行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告知得以保護令為強制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告知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行政機關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聲明異議時,如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未經原核發法院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之裁定前,仍應繼續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通知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所附之條件時,準用本辦法有關執行保護令之規定。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監外作業: 一、執行中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列之罪。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不在此限。 四、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罪。 五、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或同法第六十一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不在此限。 (四)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罪。 (五)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或同法第六十一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如下: 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 二、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 三、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 四、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保險對象有前項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 (六)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 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八)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之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正本。但依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另附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之入出境許 可證。 前項第三款第二…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許可依親居留 期間。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規定經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依親居留許可期間或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經許可延長者,應檢具原工作 許可文件正本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工作許可。
…不予核發工作許可 : 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 婚者。 二、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三、依親居留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 四、通常保護令經撤銷或失其效力者。 五、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 六、對申請許可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者。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 定情形之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九、職業災害失…
…一)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血親,罹患重大傷病,需人照顧,依最近一個月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者。 (二)單親,須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子女,依戶籍資料、訴狀及司法機關收受之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影本、保護令影本、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警察局報案單影本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個案輔導資料,足以證明者。 (三)直系卑親屬亡故,須獨自扶養該卑親屬之未成年子女,依戶籍資料,足以證明者。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兒童及少年需要,代為聲請民事保護令。
…: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 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 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 取。 三、前二款以外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 領取。 前項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
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前 持下列文件之一,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 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民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 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領取資格之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 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
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 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
…。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