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約聘及約僱人員,其離職及給與有關事項依下列之規定: 一、定期契約期滿者,應即解聘僱,不發給任何離職給與。 二、不定期契約符合本辦法或勞基法退休條件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三、因各機構原因提前解約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但約…
本行職員退休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所稱退休金基數之基準,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本行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含適用勞基法規定標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加發之經費由本行編列預算支給。 第一項慰助金…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其當時比照之法令規定計算。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之任職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本行工員之管理,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開甄試進用之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其期間為半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敘各該派(僱)用職等一級薪,其進用作業及核薪事項,由兩廠分別擬訂,報本行核定。
…於僱用後發現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或於僱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三項規定派用人員或前項規定僱用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主持人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各該廠派(僱…
…限。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二)前目退休金基數之基準,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並依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計算。 二、僱用人員: (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僱用人員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者,其退休金給與基準,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
符合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為限。
兩廠人員之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 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
兩廠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
…資。 二、曾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雇員以上之年資。 三、曾服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 四、曾就讀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經權責機關折算之軍職年資。 五、曾任兩廠同一事業機構臨時人員之年資。但勞基法施行後之工作期間中斷三個月以上者,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人員退休金之計算,按其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部分,在勞基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在勞基法施行後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退休金給與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前項退休金,應於事業人員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事業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而死亡者,比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基準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另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者,得予抵充。
事業人員因配合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助金應按提前退…
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
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時,在用人費總額內,準用財政部所屬事業人員儲金提存率表存儲事業人員之公提儲金。
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指定前各階段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 事業人員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
前二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撫卹金比照第二十條第二項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