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本法所定非訟事件,除登記事件外,由地方法院或分院民事庭或簡易庭辦理之。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登記處,應置下列簿冊: 一、登記事件收件簿。 二、法人登記簿。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四、法人簽名式或印鑑簿。 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 六、登記事件檔案簿及索引簿。 七、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簿冊。
法人登記簿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應永久保存。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各欄,其登載之方法,應橫式書寫,並自左至右,每次登記完畢,應於緊接末行之下邊,以紅筆劃一直線,以迄登記年、月、日欄為止,其已變更或註銷之事項,以紅線劃銷。並於備註欄及附屬文件,記明其日期暨事由,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簽名式或印鑑簿之登載,亦同。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簿冊及有關文件,應書寫明晰,不得潦草、挖補或塗改。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交付於請求人之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應於其末端記載:「本謄本係依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第某頁作成」字樣及作成年、月、日,由承辦登記人員簽名並蓋法院印。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法院登記處應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記載,另製副本一份,連同有關文件編卷歸檔。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及囑託登記。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四,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章。
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卷宗之年度、字號。 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 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
法院登記處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為囑託登記時,應將囑託登記之文件及日期記載於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 登記處為前項登記後,應將登記事項黏貼於法院公告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終止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四、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至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夫妻財產之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財產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