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三、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四、前三款情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 五、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六、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 一、一般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悛悔有據,且無同條第二項之情形。 二、少年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悛悔有據。 受刑人於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得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定類別之責任分數換算所得分數,並得為認定前項有悛悔之依據。其換算標準、認定依據及有關事項之辦法…
…行為係觸犯軍法而非普通刑法。 六、提供協助,對我國進行中之刑事調查、追訴、審判、執行或其他刑事司法程序有妨礙之虞。 七、請求所依據之同一行為業經我國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判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確定。 前二項情形,法務部得於請求方補充必要資料或修正請求內容後,同意提供協助。
…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行訊問及檢察事務官行詢問程序時,準用之。 少年事件之少年或關係人有前項得以科技設備直接訊問或陳述之情形,少年法院經應受訊問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且徵詢其他關係人之意見,認無礙少年表意、能與輔佐人或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
刑事訴訟法之筆錄,得依當場之錄音事後補行製作,不受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之錄音,應立即備份處理。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事件筆錄之製作準用之,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 前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事件準用之;依第一項徵詢意見時,應併徵詢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少年保護事件輔佐人之意見。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停止及繼續偵查。
犯詐欺犯罪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累犯逾四分之三,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假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 二、犯詐欺犯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詐欺犯罪。 前項規定,行為人如屬少年,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