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七、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 八、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但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文件於核配…
…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成年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人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人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醫療衛生、慈善、宗教、文教、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經立案之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三、申請單位: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家事事件專案服務:指對家事事件提供陪同出庭、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監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心理諮商輔導,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之提供、宣導、諮詢、協助輔導、轉介與法定通報等服務。 五、志工:指民間團體於家事服務中心所運用從事諮詢或關懷服…
…規定之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得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一、年齡在八十歲以上。 二、年齡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三、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或會面交往之事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四、逾期係因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員,或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該身分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五、逾期係因身心障礙而無法獨自出國,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