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供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
依本辦法補助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及仲裁。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代理或辯護。 五、訴願、行政訴訟之代理。
扶助對象得自行選任合格之律師辦理本辦法規定之法律扶助。 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或熟諳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法律扶助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每人每一爭議之酬金最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解、和解、仲裁、訴願或其他協商及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最高為…
二人以上原住民進行同一訴訟程序,其法律扶助之申請,應集體為之。但未參加集體訴訟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
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
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就同一爭議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將法律扶助執行情形送本會備查。
執行機關辦理法律扶助績效優良者,由本會予以獎勵。
本會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審查法律扶助之申請及其他本辦法相關事項。
為監督並確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依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院監督管理基金會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業務狀況。 七、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基金會就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及執行法律扶助業務之各項行政文件,應個別編定案卷管理,供本院查核;並應訂定文卷管理辦法,陳報本院備查。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法律服務內容如下: 一、老人權益法律諮詢。 二、老人保護法律服務。 三、轉介法律扶助資源。 四、宣導法律常識。
中央主管機關為受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報,應建置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嚴重病人委任律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民間團體,提供法律扶助服務時,指定機構得視病人狀況予以協助。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 四、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 四、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 五、身心障礙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申請扶助,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其他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 一、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本人無支付能力。 二、受監理人為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而無支付能力。 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者,法院得命法定代理人預納之。 前二項所定無支付能力之認定,得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