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解散證券交易所。 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糾正。 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處分時,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准。
戡亂時期,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起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 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施行郵電抽查。至戒嚴地區之郵電 檢查,仍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辦理。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
…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
…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
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
五、各業勞資雙方,應密切合作,如有爭議,並應依法調解及仲裁,凡怠 工、罷工、停業、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產及社會秩序之行為,均應依法 懲處。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抗告案件。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 一、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三、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簡易庭審理前項案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民事…
刑事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司法警察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 項。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辦理事項。 五、犯罪紀錄之蒐集、彙整及運用等事項。 六、涉外刑事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七、犯罪偵防與鑑識器材之規…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之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鐵路沿線障礙及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重大刑案與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檢警聯席業務推展。 五、刑事器材與偵詢室、留置室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