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七項所稱必要資料,指下列資料: 一、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四、…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園完成申請表資料填報併同佐證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因師資培育之大學更正申請人成績者,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 二、任職期間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員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 三、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 四、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 五、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各幼兒園檢送之申請資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
…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申請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計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之在職者或轉業者;參加前條第一款學程課程者,並應具備累計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前項參加者之工作經驗,應由學校依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予以認定。
…兩廠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
… 二、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及僱用人員,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兩廠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
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但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加給二者差額之撫卹金。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不得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死亡給付相抵充。但如有兩廠負擔保險費用之其他保險給付者,兩廠得抵充之;其費用如由雙方共同負擔者,得抵充之金額按兩廠負擔之比例計算。
…傷病須治療,至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就醫者,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部分,由兩廠在用人費總額內核實負擔必需之醫療費用。 前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由兩廠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應予抵充之。治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鑑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者,兩廠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
兩廠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 兩廠應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為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按月提繳其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並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一、加薪員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 二、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 四、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 五、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適用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
企業申請本辦法之受損認定應備文件如下: 一、勞工保險主管機關所出具申請企業申請日前最近十二個月之投保人數資料。 二、稅捐主管機關所出具申請企業申請日前最近二十四個月之營業額資料。 三、製造業如符合免辦工廠登記者,另檢附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助證明企業受損之相關文件。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人口。 四、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者名冊,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其免繳個人負擔保險費事宜。 勞保局接獲前項名冊,經審查符合條件者,應以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該受災被保險人免繳個人負擔之保險費。 第一項之名冊未送達勞保局或資料錯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月以三十日計算;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各該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傷病給付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之計算。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依前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後,因同一傷病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者,得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