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局。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暫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即填具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勞保局辦理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料。 二、辦理待工職前訓練方式。 三、訓練課程配當表及時程進度。 四、訓練經費結構。 五、訓練師資之學、經歷。 六、訓練地點、設施及消防安檢證明。 七、受僱原住民之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 八、其他審查單位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投保本保險、請領給付之手續及應備文件,除本辦法規定者外,年金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年金保險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收益計算方式之約定,年金保險契約中應予明顯標示。 保險人應發給勞工保險證,保險證中應載明年金保險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之申訴及處理程式。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所屬單位僱用勞工之總人數。 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至二百人以下時,得繼續實施。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並副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變更時,亦同。 前項年金保險之申請或變更所需文件有欠缺者,應於限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補正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核復。 事業單位所報事項或文件經查證有虛偽情事者,於行政處分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為準申報。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勞工向保險人請領年金保險之給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除前項規定文件外,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應檢附已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之證明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背面影本。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度損益。
…會議召集。 (十二)團體協約協商簽訂及工作規則擬(修)訂。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以人事費用支付之員工之待遇獎金、退休、退職、資遣及撫卹之擬辦。 (二)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擬辦。 (三)各項人事補助費之查核辦理、服裝貸與須知之擬辦。 (四)人事資料登記管理、資歷證明及服務證明之擬辦。 (五)文康活動之擬辦。 (六)因公傷亡慰問金…
…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合作機構應為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場所、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與交通及成績評核基準等…
…費、充實設施設備費及服務費不予補助。但於開始營運三年內,申請補助服務費者,不受進住率之限制。 老人福利機構配置人員不符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其服務費不予補助;聘僱之外籍人員不納入補助對象。
…許可證書或政府委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影本。 三、職業災害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四、職業災害勞工薪資證明。 五、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相關證明。 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給付證明。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法為職業災害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設備費。 二、教師鐘點費。 三、材料費。 四、學員錄訓評估費。 五、學員個案輔導費。 六、學員就業輔導費。 七、學員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八、行政費。 九、其他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本辦法所稱老年給付,指本法及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老年年金給付。
具有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勞工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於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向勞工保險局提出同時請領該二保險之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出請領,其手續完備並經勞工保險局審查應予發給者,由勞工保險局按該二保險之年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並將應給付金額分別匯入被保險人提供之帳戶內。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
…務組職掌如下: 一、本所各類經費、專款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及核對事項。 二、民航專業訓練器材及一般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供應、修繕、調配、登記及處理事項。 三、本所員工薪餉製發及勞工保險暨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簽辦事項。 四、本所安全管理、勞工管理、集會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及車輛管理事項。 五、印信典守事項。 六、公文收發、分文、繕校、稽催、管制、統計及考核事項。 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