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本基金之運用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得將部分運用事項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本基金之監督事項,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辦理。
本法第七條所稱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於勞工保險,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但書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並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仍得請領生育給付。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指合於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者;所稱已繳納金額,指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期間,尚未全數完納但已按期繳納之累計金額。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有勞工保險年資者,保險人應依其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其合併數額已超過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之金額者,依合併數額發給;如仍低於基本保障之金額,且無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之金額。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指已領取下列任一項給付之情形: 一、勞工保險失能年金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 二、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全失能等級失能給付。 三、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或一等身心障礙給付。 四、農民健康保險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一、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 二、加保農業用地種植之長期…
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之轄區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申請僱用獎勵: 一、僱用獎勵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之災區失業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之災區失業者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災區失業者離職,致該期僱用期間未滿三十日者,應於其離職之日 起九十日內,檢附前項規定文件,提出僱用獎勵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受災(以 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 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被保險人,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主動 勾稽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勞保被保險人)於災區因颱風致傷病不能工 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依第五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提出 請領;逾施行期間提出請領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期間之計算。 勞保被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傷病給付後,其因同一傷病 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
本辦法之傷病給付與勞工保險之傷病給付,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於領取下列任一保險給付期間,不得重複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 : 一、勞工保險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 二、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本辦法有關傷病給付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之營利事業。 (二)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各級政府機關。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由各級政府設置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由其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實體。 (五)其他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課稅之人。 他方締約國…
…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前款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三、每月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最低工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 四、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同一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
…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一、薪資補貼申請書。 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被保險人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 四、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五、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被保險人與雇主已於公告日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