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當年度不足一年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依照前款退費方式辦理。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返還未到期之保險費後,其所含安定基金及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得分別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歸還。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金額尾數不滿新臺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事實,特別補償基金得斟酌請求權人提供之下列文件資料認定之: 一、警憲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文件。 二、檢察機關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起訴書。 三、其他足以證明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證據或資料。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失…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失能等級給與之。 二、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失能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失能給付標準給與之。 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失能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失能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失能給付方式給與之。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通安全教育之策劃、宣傳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 公路救援及服務之研辦及協調事項。 (六) 地磅設施之規劃、設計及運作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七) 地磅設施財產之管理事項。 (八) 交通事故資料之處理事項。 (九) 一般交通行政管理之辦理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 (一) 交通工程設施設計標準之研擬與改進事項。 (二) 交通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
…依規定期限辦理完成者,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其出廠年份已屆滿十八年者,於出廠年份屆滿二十年起,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為限。 五、前二款遊覽車未辦理底盤安全檢修查驗而發生因車輛底盤機件故障之交通事故者,應完成底盤修復,且於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後,六個月內完成底盤安全檢修查驗;其未於期限內完成底盤安全檢修查驗者,不得繼續使用。
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 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 …
…,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千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下: 設置圖…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 財物損壞之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 以上者。 二、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之交通嚴重受阻者。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 一、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之過往車輛駕駛人及其他人,應協助報告警察機關,並 參加援助,不得無故停留現場圍觀。如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應主動向警察 機關檢舉。
公私立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受傷者,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 ,有關手續俟後補辦。其必須轉送他處就醫者,仍應先予必要之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