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檢察官或警察…
法院應於核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執行之方法、應遵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書面聲請保護令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或送達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聲請人非被害人者,其姓名、性…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表明前條各款事項,除有特殊情形外,並應以法院之專線為之。
法院受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緊急保護令聲請之事件,如認現有資料無法審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請警察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協助調查。
法院受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緊急保護令聲請之事件,得請聲請人、前條協助調查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相關人員不得拒絕。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交付、刪除性影像之範圍,及執行方式、地點與期限。 前項命相對人交付之性影像屬電磁紀錄者,相對人應以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提供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相對人刪除其所持有之性影像。 前項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無需返還相對人。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予刪除或申請移除被害人性影像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及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網址,並酌定刪除或申請移除之期限。
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持保護令正本,並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事項。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執行費,執行法院得於強制…
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禁止查閱資訊之保護令,應向下列機關、學校提出: 一、戶籍相關資訊: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學籍相關資訊:學籍所在學校。 三、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各地區國稅局。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電子資料,指下列機關提供之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民事保護令及有關之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判決資料。 二、法務部: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
…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一款、第二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除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況外,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時,應檢具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資料、訪視會談紀錄表、驗傷診斷書,或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書表、文件或資料,經被害人要求保密部分,各機關及其人員應予保密,並於聲請保護令之書面敘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為被害人聲請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應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之建議,應於法院審理前提出,或審理當時陳明。 依前二項提出之建議,應包括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性、處遇計畫實施內容、方式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