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項應予補償無法附建之法定停車空間,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由起造人繳納代金者,應由需地機構代為繳納,但以依第三條規定公告期滿後,第一次新建或增建且以公告期滿當日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附設之停車位數為限,超過部分由起造人自行繳納。
車輛使用人於進入停車場時即按第三條所訂收費標準計時收費,並於繳清 費用後方得出場。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置,並酌收停車費,不負保管責 任;對於車內之財物及重要物品,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自行妥善保管, 如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情事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各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 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 不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 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分類,其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一、第一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五十個,或…
…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 (一)基地開發衍生交通量推估。 (二)衍生停車需求分析。 (三)基地開發衝擊分析。 四、停車場規劃與設計: (一)停車場出入口動線、視距、安全設施分析。 (二)停車位空間(供給)佈設與數量配置圖說。 五、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 (一)施工期間交通維持措施。 (二)基地交通配置、規劃說明及改善對策。 (三)目標年期交通評估。 六、附則: (一)申請單位…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四、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四、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 五、貸款或租賃契約影本。 六、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承租停車位者,免附。 七、最近一期貸款或租金繳納證明。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之年限及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限:依實際貸款年限。 二、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一月一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
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年限及補助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限:依實際承租期間。 二、補助計算基準: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五十為限,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四十為限,領有生活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助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
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身心障礙者依第二條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均以一處為限。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日起一個月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身心障礙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以其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或補助金額。
申請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符合資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匯款事宜: 一、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前一年度全年繳款證明,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補貼金額匯入申請人帳戶。 二、申請承租停車…
身心障礙者有第六條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資格而領取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 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引導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
停車位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但其一側長邊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一公尺以上之上下車空間者,車位寬度得為二點二五公尺以上。 機械式停車位,其車位之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不適…
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 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
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但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依轄區內電動小客車登記數量,設置十分之一以上。 二、民營路外公共停…
下列路外公共停車場,得免依前條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一、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 二、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