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有第六條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資格而領取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 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引導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
停車位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但其一側長邊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一公尺以上之上下車空間者,車位寬度得為二點二五公尺以上。 機械式停車位,其車位之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不適…
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 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
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但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依轄區內電動小客車登記數量,設置十分之一以上。 二、民營路外公共停…
下列路外公共停車場,得免依前條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一、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 二、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
依本辦法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其設置期限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領得停車場登記證: (一)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換證者: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後換證者:換領停車場登記證前。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規劃設計完成或興建中,且尚未領得停車場登記證: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設備、介面及配件,均應符合國家標準。 停車場經營業充電設施之設置,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設置之功率,應考量電動車充電需求。
主管機關對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輔導: 一、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規劃、申請設置等法令諮詢。 二、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資訊上傳事宜。 三、其他輔導事項。 為鼓勵公共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及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 充電費用之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停車場經營業應將充電收費基準、收費方式及管理事項,於停車場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 第二項以電能計量向使用者收取充電費用之充電設施,應符合度量衡法相關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指引標誌,引導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圖例如附件一,另停車位應於適當處所標示電動汽車充電專用,設置圖例如附件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 六、危老基地內全體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 七、重建計畫。 八、成本估算表。 九、願提供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分回之重建後土地、建築物及停車位。 十、前款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分回之重建後土地、建築物及停車位之計算說明及參考資料。 十一、合建契約書。 十二、切結書(含清除國有土地範圍內違章建物或地上物等事項)。 十三、估價報告書。 …
申請案件應針對下列事項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一、使用項目。 二、建蔽率、容積率。 三、綠覆率。 四、透水面積。 五、停車位。 六、道路系統。 七、景觀設計標準。 八、環境敏感地區之管制措施。 九、實施彌補復育之具體措施。 十、其他必要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事項。